根据规定,警察局在接收居留申请材料前,需要检查申请人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就是说所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全。那么,什么样的材料是符合“要求”的“完整材料”?
2012年11月28日,新通函发布后,各地警察局长继续参照2011年9月颁布的《外国人警局接待指南》开展工作,同时申请居留所要求的材料清单保持不变。换言之,新通函在这点上没有做出任何改变,除了继续参照《接待指南》外,新通函中也没有作出任何解释,来说明什么样的申请材料是符合“要求”的“完整”材料。
与此同时,为了更好的落实与执行新通函,内政部长提倡各地警察局使用一些额外的手段,如加大警员和专员人数。
申请居留的材料需要根据《外国人居留及庇护权法》(CESEDA)R.313-1和R.313-3条例规定提供,其中,R313-1条例中补充说明:某些情况下,申请材料须要附上法语翻译件(由政府认证翻译员翻译)。
在任何情况下,居留申请的材料必须包括以下几项:身份证明(Etat civil),住房证明(justificatif de domicile)以及证件照(photographie d’identité)。
一份“完整”的申请材料,还需要申请人附上一定金额的税务邮票(taxes Ofii),另加50欧元的合法身份申请的费用(droit de visa de régularisation)。
除了以上费用外,若居留申请被警察局接纳,还需在领取居留卡时缴纳一笔税金,金额根据所发放居留类型而定。
此外,各地警察局接收申请材料、初步审查材料、发放递交收据的标准,仍然参照2012年1月5日发布的、针对《收据(récépissé) 和居留卡( titres de séjour )的发放标准和有效期限》问题的通函规定执行。2012年11月28日发布的《瓦尔斯》新通函未对这些指令作出修改。
实 际申请过程中,仅仅递交通函中规定的材料是不够的,需要注意:按照通函规定,警察局必须接收并审核符合“要求”的“完整”申请材料,但是,并不等于警察局 一定会给予肯定的回覆,向申请人发放居留。于是,在向警察局递交申请材料前,有大量的、基于申请人背景的材料分析工作要做,而这样的一个必要的工作常常被申请人忽视。需要在此强调,每一个申请案件都有其独特性及唯一性,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观察,自瓦尔斯通函发布之后,某些地区的警察局在受理合法居留申请问题上给予申请人一定的特许。
Philippe CLEMENT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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