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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国开展一系列商业、工业以及手工业活动可通过订立商业租约来实现,一般情况下,新晋商人需要成立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与业主签订商业租约。商业租约是一项为保证盈利活动而订立的合同。但是在正式签订商业租约前,为保险起见,对商业租约本身进行一定的分析研究是必不可少的,继而根据分析研究结果签署相应的附有暂停实行条件的承诺书(promesse)。(123RF)首先,附有暂停实行条件的买卖承如要在某一商铺经营餐馆,首先要确定商业租约的规定商业用途是否允许餐馆经营活动。具体实施方法有两种:一是获得房屋租约(droit de bail);二是获得餐馆经营权(fonds de commerce),即获得一家餐馆所有有形资产,如设备、工具;和无形资产,如商誉、租约、招牌,等等。在转让经营权的过程中,随上述资产转移的还有企业的员工。大多数情况下,在签署最终的收购契约前,会签署附有暂停实行条件的买卖承诺书,特别是有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买家。在签订买卖承诺书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订金(通常为交易价格的10%),这样您便可以向有关贷款机构提出贷款申请。这样的话,在买卖承诺书中,一定要将“获得银行贷款”作为暂停实行条件,就是说,如果买方无法获得银行贷款,那么所签订的买卖承诺书将暂停作废,并且买方可取回已付的订金。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在签订买卖承诺书前,对商业租约本身进行一定的分析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转让租约时,剩余租期问题;- 在租约结束前,是否有涨租金的风险;- 核实商业用途,确定商业租约是否允许经营餐馆活动,是否允许在店内烹饪;- 核实共同业权的相关规则;- 核实店铺是否符合卫生及安全标准;- 承租人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如果租约中的某些条款对您开展餐馆经营活动有所制约,最好请法律顾问出面与业主联系、进行协商,要求修改这些不利条约,或是要求签订一份新的租约。在签约时,为了避免日后在经营中的“意外”,如涨房租或是租期过期,强烈建议承租人,特别是年轻的从业者,聘请专业律师再次审核合约内容,这是店铺买卖过程中最基本的一个步骤。Pierre Yves Rossignol律师Granrut律师事务所地址:91, rue du faubourg St Honoré, 75008, Paris电话:01 53 43 15 15手机:06 22 17 08 03 (中文)邮件:granrut@yahoo.com网站:http://www.granrut.com在法国开展一系列商业、工业以及手工业活动可通过订立商业租约来实现,一般情况下,新晋商人需要成立公司,以公司的名义与业主签订商业租约。商业租约是一项为保证盈利活动而订立的合同,根据租约内容或是说限制,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首先,商业租约的签订规定了特定的经营项目,这种租约十分常见,如,餐厅、酒吧、零售等活动。另外一种特殊租约,承租人有权在所租赁物业内决定开展任何经营项目,就是我们说的“baux tous commerces”,但是在选择商业活动时需做好前期调查,除业主许可外,还需考虑到政府部门或是共同(邻里)业主。最后一种常见情况,商业租约允许更改商业活动的用途。具体而言,即租约虽然已经规定了某种特定经营项目(如第一种情况),但承租人有权在租赁物业中更改其所从事的商业活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开展与租约中所规定的经营项目相关联的,额外的商业活动;或者,承租人根据经济形势,考虑到内部组织合理分配的必要性,从事一项或多项商业租约规定外的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大致符合租约所规定经营项目的特点、目的、建筑结构情况等等。但需要承租人注意“未经房屋业主同意,不能私自变更经营项目”。据法国最高法院2013年的一项案例,案例中,高院明确指出更改商业用房经营项目必须提出申请。具体如下:承租人与业主签订了以“丝网印刷,纺织印染,针织和纺纱”为经营项目的商业合同。实际上,承租人将这里作为家具和纺织物的储存仓库。于是,业主就以承租人的经营项目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向其下达了终止合同的通知。由于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业主向中级法院提出强制终止合同的请求,他的请求得到了批准。继而,承租人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他认为,业主已经接受了自己变更房屋用途的事实,承租人还向法院出示了一份公证书为证据,其中描述“租赁物业……现用于商业展示厅和仓库”。此外,承租人谴责业主滥用终止条款解除合同,目的在于提高房租,因为业主早在三年前知道此商业活动的变更。但是,最高法院驳回了承租人的上诉,认为中级法院的判决得当。法院认为公证书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已达成共识。审判法官指出:“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明确了以‘丝网印刷,纺织印染,针织和纺纱’为经营目的,而承租人在没有向业主申请并获许前,就将租赁物业作为仓库。最高法院的审判以法律条文为准,业主是否恶意终止合同,不在法律判定的范畴内。最后,鉴于商业租约签订的多样性和相关法律的特殊性,建议大家无论在签订租约前或有意更改商业活动前,有必要向专业顾问进行咨询。Pierre Yves Rossignol律师Granrut律师事务所地址:91, rue du faubourg St Honoré, 75008, Paris电话:01 53 43 15 15手机:06 22 ...通常,外国投资者在法国从事商业、工业或手工业活动,需要通过成立公司的方式来实现。那么,成立什么类型的公司?如何选择公司的法律架构?在法国,最常见的公司形式有:有限责任公司SARL(société à responsabilité limitée)和简式股份公司SAS(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两种。实际上,这两种类型的公司有许多相似处,具体如下:• 公司至少有一名股东;• 股东的责任受其入股金额限制;• 没有最低股本要求;• 现金出资额可在五年内到位;等等。无论成立哪种类型的公司,都需要遵守法国的相关法律法规。SARL的组织和经营为依法管理,较之有关SAS运营的规定非常灵活,使得公司股东企业经营管理上有更大的空间,更为自由地在企业章程中规定公司的经营方式。对于很多外国投资者而言,由于SAS成立规则的简化,此类型公司成为首选形式。成立公司,除了确定公司法律架构外,还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哪些:• 筹集股本(可以现金形式出资或以实物形式出资);• 选择公司名称(确定名称的可用性、没有重名);• 确定注册地址(确定公司地址,可签订或购买房产);• 选择董事(人数,明确其权力,为SAS设立管理和/或监督委员会);• 选择银行(开设公司资本账户并各股东存入初始股本)。根据具体情况,如果必要的话,可制定公司内部章程规定,此外根据具体需要,选择认定法定的审计师。一套完整的成立公司程序,在签订了公司章程后,还需要办理一些法律手续,例如:向税务部门登记公司章程;在法定报纸上刊登公司成立通知;提交银行的出资证书、商业租赁协议等等。一旦新公司在企业注册处(Registre du commerce ...公司所在地不在法国的外国企业可向法国临时派驻员工。这些外国企业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符合《劳动法》中对外派员工的薪酬、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各项要求。外派是临时性的。时间根据外派员工的主要任务而定。外派员工在法国期间与雇主保持雇佣、薪酬关系。根据《劳动法》L.1261-1至L.1263-2和R.1261-1至R. 1264-3,跨国性的员工调遣。假设雇主不在法国,其员工需要在法国完成某项具体工作,这项工作结束后,员工须回到原公司就任原来职位。四种涉及雇主的情况:1. 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工业、商业、手工业、自由业或农业领域,具体服务内容由提供服务方与接受方所订立的合约规定,包括双方达成共识的费用,所有针对分(承)包的业务的项目。2. 集团内部的人事调动:例如,同一集团的企业间,或是同一公司内不同机构间,非营利目的人事调动,如,出差、进修等。3. 以临时工作为由的雇员派遣:雇员所属的外国公司向法国的用人公司外派其雇员从事临时工作。4. 为本公司完成某项任务:例如,公司所在地不在法国,但在法国有分支机构,该公司可临时派遣员工在法国来完成某项任务。外国企业将其员工以外派雇员的形式派往法国工作,外国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须在其所属国进行。若提供服务的外国企业在法国有持续、稳定的经营活动,那么该公司和外派员工需遵守法国《劳动法》的各项规定。此外,根据具体任务,员工外派的期限可以是一天或是数月,但是一定是临时性的。在法国从事一些职业是受到严格规定的:如,医生、建筑师、出租车司机、注册会计师、保险业等等。所以企业在外派员工的时候,如果涉及以上的职业,企业需要提供申报证明、允许从事该职业证明、以及法国要求的文凭的证明。外派员工要预先办理那些手续?■ 预先申报在企业外派员工前,需要向员工外派国家或地区进行预先申报,申报须用法语,以挂号信、传真或电邮的形式。预先申报的模版(提供服务、集团内部人员调动、为本公司完成某项任务等情况)可在线查询travail-emploi.gouv.fr。没有进行预先申报的外派,雇主将按照第四类违约(《劳动法》第R.1264-1)接受一定的罚款,即最多750欧(参照《刑法》第L131-13)。■ 工作许可申请(雇主为非欧盟国)欧盟国以外地区的雇主希望向法国外派员工需要向法国相关部门申请允许在法国工作的临时工作许可。在员工外派法国临时工作期间,雇主需要遵守法国相关的规定,主要根据《劳动法》第L1262-4条例。Pierre Yves Rossignol律师Granrut律师事务所地址:91, rue du faubourg St Honoré, 75008, Paris电话:01 ...我们通过2014年10月9日巴黎上诉法院的判决来回答这一问题。根据巴黎上诉法院的评论,案件中房客因房东未能对房屋多处漏水损坏的地方进行维修,为其生活起居带来不便而单方面停止支付房租。最终要房客自己出钱出力来进行了所租房屋的维修。房东则向法院起诉,控告房客拖欠大数额房租并要求法院终止房屋合同。巴黎上诉法院受理了房东的诉求,并拒绝接受房客拒付房租的理由,原因是房屋漏水损坏不影响房屋的居住功能只是影响房屋美观。实际上,1989年7月6日第89-462号法令分别规定了业主与租客的义务,这一法令的第6条规定:业主向租客提供的体面的房屋,即房屋不能有明显的缺陷或是导致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并且需要有相当的设施已达到居住的条件。另外,该法律第7条规定租客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房租及杂费。对于租客拖欠房租的行为的处罚,根据房东的起诉要求,法院可判定终止租约。相反,如果房东未履行其义务,对其处罚并不总是扣留租金。高级法院和法官们在这一问题上达成一致并裁定没有人能因他人有过失而自行执法。换言之,租客不能够因房东没有履行其修缮房屋的义务而自行停止支付房租。但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租客因为房东不履行修缮房屋而中止支付房租的行为是可以被接受的,即租客提供有力证据证明所租房屋不适宜居住。很多情况下,租客希望通过停止付房租来警示房东,但事与愿违,不但不能促使房东维修房屋反而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租客需要清楚出于何种情况下需要采取何种行动,例如起诉房东以实现房屋修葺工程,而并不能擅自拒付房租自行解决。另外,如果涉及所租房屋的一些美观改善(维修)工程,租客可自行支付工程费用,但是有必要提前告知业主,以便在房屋合同到期时得到补偿。Pierre Yves Rossignol律师Granrut律师事务所地址:91, rue du faubourg St Honoré, 75008, Paris电话:01 53 43 15 15手机:06 22 17 08 ...外国人来到法国获得何种类型的居留证取决于其在法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具体类型。所以,劳工(salarié)与商人(commerçant)在申请相关移民手续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此外,一些居留许可证可以让其持有人在法国领土上从事各种活动(受薪活动或商业活动),而无需办理特别手续,这些许可证包括:“家庭”(VPF)类型临时居留许可证及长期(十年)居留许可证(carte de résidence)。欧盟公民或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或瑞士的公民在法国成立公司或在法国工作无需提出行政手续申请,相反,其他国家公民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前是不可以从事以上等经济活动的。针对来法国投资的外国人而言,根据其是否长期居住法国,分为:居住在法国的外国董事,和计划不居住在法国的非居民董事。而计划定居在法国的外国董事,在未到达法国前可向居住地的法国使领馆申请D类型的“商人”签证。法国大使馆受理申请,根据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颁发签证和居住许可证;但是,若当事人是已在法国居住的外国国民持有不允许其从事商业或工业活动的居留许可证,他们可在居住所在地警察局提出转身份申请。一般说来,设立新企业的申请要求提供一定的文件,包括个人材料和公司材料两大方面。同时,一些希望在法国居住的外国董事也可获得有效期3年的“技术与专业技能”类型的居留许可证。通常,若董事创立或接收现有的法国公司,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有效期三年并可续期的“技术与专业技能”居留许可证。但是申请条件较为严格,董事须向行政部门提交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具有一定的规格并且投资金额(有形或无形资产)达到一定的标准,或是该项目可解决一定的就业问题等等,同时对工资也有一定的要求。除此之外,根据外国投资者在法投资情况可获得“特别经济贡献”居留许可证。自2009年9月11日的法令颁布起,希望在法国进行100万欧元以上投资或计划创造或保留至少50个工作岗位的外国国民可申请有效期十年(可续期)的“特别经济贡献”居留许可证。外国投资者在法国取得有效期一年、可更新的“商人”居留,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获得“访问者”(visiteur)类型的居留证,此类居留不允许从事受薪工作和商业活动。获得“技术与专业技能”居留许可证或“特别经济贡献”居留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获得“家庭”(VPF)类型的居留证,允许在法国从事受薪工作和一定的商业活动。Pierre Yves Rossignol 律师Granrut律师事务所地址:91, rue du Fbg St Honoré, 75008, Paris电话:01 53 43 15 15手机:06 22 ...外国人来到法国获得何种类型的居留证取决于其在法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具体类型。所以,劳工(salarié)与商人(commerçant)在申请相关移民手续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此外,一些居留许可证可以让其持有人在法国领土上从事各种活动(受薪活动或商业活动),而无需办理特别手续,这些许可证包括:“家庭”(VPF)类型临时居留许可证及长期(十年)居留许可证(carte de résidence)。欧盟公民或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或瑞士的公民在法国成立公司或在法国工作无需提出行政手续申请,相反,其他国家公民在未获得行政许可前是不可以从事以上等经济活动的。针对来法国投资的外国人而言,根据其是否长期居住法国,分为:居住在法国的外国董事,和计划不居住在法国的非居民董事。而计划定居在法国的外国董事,在未到达法国前可向居住地的法国使领馆申请D类型的“商人”签证。法国大使馆受理申请,根据当事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决定是否颁发签证和居住许可证;但是,若当事人是已在法国居住的外国国民持有不允许其从事商业或工业活动的居留许可证,他们可在居住所在地警察局提出转身份申请。一般说来,设立新企业的申请要求提供一定的文件,包括个人材料和公司材料两大方面。同时,一些希望在法国居住的外国董事也可获得有效期3年的“技术与专业技能”类型的居留许可证。通常,若董事创立或接收现有的法国公司,满足某些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得有效期三年并可续期的“技术与专业技能”居留许可证。但是申请条件较为严格,董事须向行政部门提交项目计划,项目计划具有一定的规格并且投资金额(有形或无形资产)达到一定的标准,或是该项目可解决一定的就业问题等等,同时对工资也有一定的要求。除此之外,根据外国投资者在法投资情况可获得“特别经济贡献”居留许可证。自2009年9月11日的法令颁布起,希望在法国进行100万欧元以上投资或计划创造或保留至少50个工作岗位的外国国民可申请有效期十年(可续期)的“特别经济贡献”居留许可证。外国投资者在法国取得有效期一年、可更新的“商人”居留,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获得“访问者”(visiteur)类型的居留证,此类居留不允许从事受薪工作和商业活动。获得“技术与专业技能”居留许可证或“特别经济贡献”居留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获得“家庭”(VPF)类型的居留证,允许在法国从事受薪工作和一定的商业活动。Pierre Yves Rossignol 律师Granrut律师事务所地址:91, rue du Fbg St Honoré, 75008, Paris电话:01 53 43 15 15手机:06 22 ...目前,在法的中国留学生人数相当可观。转眼又快到毕业的季节,大家都开始为日后在法国的发展做规划和准备。不少中国留学生选择申请工签,即在法国找到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的协助下,向居住地警察局提出申请。事实上,学生转身份的申请种类有多种,转工作身份相对其它类型相对较复杂。因为申请向警察局提交后,材料会转交至劳工局进行审核,由劳工局做出是否向申请人发放工作许可。一旦劳工局同意向学生申请人发放劳动许可,警察局便会顺理成章的向申请人发放工作居留。这样申请人便完成了转工签。但是,实际申请过程并没有表面那么简单,并不是找到一份1.5倍SMIG工资标准的工作就能成功转工签。可以说,转工签的重要决定与审核标准取决与劳工局。劳工局的审查标准是多方向的,同时在一定情况下是不能解释的,例如最让人无力回击的拒绝发放劳动许可的理由,即"有悖于当前的就业形势"。在这种情况下,纵使用人单位十分配合的履行申请程序,申请人符合所有材料要求,最后申请都无法拿到工作居留。那么,相对的就面临工签被拒的申诉问题。通常若转身份申请被拒绝,学生申请人可选择:向劳工局申请复审;或者,提出上诉。如果学生申请人有更新学生居留的可能,我们建议在申诉的同时再次递交学生居留申请。在法国,不同地区的警察局和劳工局有其特殊的申请要求与标准,具体申诉事宜需咨询和尊重当地行政部门的规定,并清楚申请复审的条件。申请复审的材料需以挂号信的形式递交,另外,一些情况下请专业人士陪同前往递交是十分必要的。通常,需向相关行政部门呈交大量补充材料来证明复审请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材料复审的结果会直接通知学生申请人,如果申请被接纳,可立即取得由劳工局发放的工作许可。如果被否定,就需要提起上诉。学生居留在这期间已过期的学生申请人是有收到强制离境命令风险的,通常自动离境期为30天。为了终止这一行政决定,司法上诉是必须的,也是唯一的选择。在所有上诉过程中,鉴于其复杂性,建议聘请专业律师办理。司法上诉是向行政法院提出上诉,法官会作出取消或继续执行(已作出)行政决定的判决,或是命令行政部门重新审查申请材料。Pierre Yves Rossignol 律师Granrut律师事务所地址:91, rue du Fbg St Honoré, 75008, Paris电话:01 53 43 15 15手机:06 22 17 08 ...在法国,保险在一些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灾难或损失不幸发生后,被保险人在经济上会得到一定补偿。需要注意,保险的理赔程序是相当重要和繁琐的。被保险人在要求理赔时,首先要向保险公司进行申报。换言之,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报事故的发生是其承担的一项义务。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报事故是必须的。事实上,及时申报是为了使被保险人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是趋于被保险人利益出发的。在法国,根据保险法的细则,如第L.113-2条第4款,其内容细述了被保险人的申报义务,即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或是发现损失的第一时间,或是在合约规定的期限内,须向保险公司做出申报。需要注意事故申报的期限问题,通常不超过5个工作日。被保险人如果超出申报期限规定进行申报,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相关的申报期限,根据发生的事故类型,有不同的规定要求。例如房屋失窃这类型的案件,申报期限规定 为两天;另外针对家畜死亡的保险案例,申报期限为二十四小时。但是,保险法在申报义务之一章节的规定,是不适用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的。除了申报期限外,被保险人还应注意申报形式的问题。在一些保险理赔案件纠纷中,保险公司因保险人没有通过信件而是简单的一封传真进行申报,以申报形式不当为由,拒绝理赔。所以保险起见,建议被保险人以挂号信的形式提出申报。另外,被保险人一旦开始理赔程序,还须要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保险公司则根据程序,由保险公司的事故专家进行评估,出具事故报告。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的事故报告不满,可提出复议,另外被保险人也有权聘请独立的事故专家来协助理赔。Pierre Yves Rossignol 律师Granrut律师事务所地址:91, rue du Fbg St Honoré, 75008, Paris电话:01 53 43 15 15手机:06 22 17 ...三.适用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实物因素)1978年3月14日签订的《海牙公约》,确定了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相关法律。有关婚礼形式的法律是指婚礼庆典所在地的法律,决定了婚礼的形式,即宗教婚礼或非宗教婚礼。(123RF)对于中国夫妻而言:第一种情况,于1992年9月1日前结婚的中国夫妻:适用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由夫妻双方在签订婚前协定时选择决定,如果双方没有指定或是无法达成共识,需要考虑、假设夫妻双方意愿。法官会将夫妻婚后的最初地址作为指标,以及其它的婚后指标。但是住址的改变或是国籍的改变不对适用法律有任何影响。第二种情况,于1992年9月1日后结婚的中国夫妻,或是改变适用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海牙公约》的普遍性体现在,即使根据矛盾规则所适用的法律不是缔约国的法律,该公约仍然适用。夫妻财产制受配偶双方婚前所指定的国内法支配。(条款三)指定适用的法律应明文规定,或为夫妻婚前协议的确实含义所显示。(条款十一)夫妻双方仅得指定下列法律之一:(一)指定时为夫妻一方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二)指定时为夫妻一方有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三)配偶一方婚后所设定的第一个新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所指定的法律适用于夫妻双方的全部财产。就夫妻双方的不动产而言,他们可以指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夫妻双方没有指定适用的法律,那么一般情况下,适用的法律为婚后第一个惯常居住地的法律。(条款四)但在下列情况下,夫妻财产制应受夫妻双方共同国籍所属国家的国内法支配:(一)夫妻双方共同国籍所属国家已按规定发表声明(条例五);(二)夫妻双方共同国籍所属国家不是本公约的缔约国,并且根据该国的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其国内法,以及配偶双方于婚后设定的第一个惯常居所是在:1.按照第五条规定已经发表声明的国家;或者2.不是本公约的缔约国,而其国际私法规则同样规定适用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三)夫妻双方婚后未在同一国家内设定其第一个惯常居所。如果夫妻双方既未在同一国家内设有惯常居所,也无共同国籍时,其夫妻财产制应在考虑各种情况后受其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国内法支配。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可改变适用于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用另一国的国内法代替已不适用的法律。此指定的法律,适用于他们全部财产。但夫妻双方无论有无依照前款或依照第三条指定法律,需要指定不动产的全部或一部适用该不动产的所在地法,并需要规定以后可能取得的不动产一律受该不动产所在地法支配。即使夫妻双方于1992年9月1日前结婚,他们自愿改变适用的法律的事实使得《海牙公约》仍然适用。夫妻双方需要以书面形式确定,该适用的新法律从他们结婚时生效,并非从更改适用法律时。否侧,新法律只对未来起作用。(完)Pierre Yves Rossignol 律师Granrut律师事务所地址:91, rue du Fbg St Honoré,, 75008, Paris电话:01 53 43 15 15手机:06 22 17 08 ...二、合约形式问题1980年6月19日签订、并于1991年4月生效的《罗马条约》规定了在各国法律出现冲突的情况下,有关签订合约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在法国进行不动产买卖活动时,在遵守一定法令的同时,还需要遵守《罗马条约》。作为解决冲突的原则,在合同内容与合同形式上,《罗马公约》做出了相应的替代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的确定不动产买卖的活动至少要遵守两项法令:其一,建筑物所在地法;其二,合同法。中国公民在法国购买不动产,买卖双方需要确定适用的、关于合同形式与合同内容的法令。合同的形式,多数情况下由合约签署地的法律所规定,如在法国签约,则遵守法国的相关法律,反之亦然;而合约的内容,或者由签署合同的双方或多方选择适用的法律,或者不由合同签署人选择。《罗马公约》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它适用于欧盟成员国家的公民,只要签署合同双方有一方为欧盟成员国的公民,《罗马公约》就生效;若签约双方是居住在欧盟成员国的非欧盟成员国的公民,此公约同样适用。若合同签署人没有事先选择适用的合同法,这种情况下,实行的法律则根据与该合同内容(事件)有紧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article 4)。在买卖房产的活动中,合同的拟订则要遵守物业所在地的法律(article 4-3);而动产买卖合同,例如经营权买卖,则要按照债务人居住地国家的法律进行(article 4-2)。合同签订双方选择适用的法律:只有在动产及不动产买卖的情况下,合同双方有权选择决定一项不涉及诉讼内容的法律。这是自愿与自主原则的认可(article 3-1)。适用法律的选择可以是默认的但不能模棱两可。- 合同法领域。自主法的实施:合同的组成(同意、缺陷);合同内容(项目的合法性,缘由,是否符合社会秩序及良好风化);合同的解读;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合同的后果,等等;- 合约的语言:中文在法国,要求认证的文件需用法语拟订,否则,不能被视为私属证书。那么,中国人在法国置业这样的国际案件中,中国合同人不能用自己的母语签订合同就显得不合理了。所以立法者需要赞成用双语言拟订买卖合同的可能性,即法语与中文。(未完待续)Pierre Yves Rossignol 律师Granrut律师事务所地址:91, rue du Fbg St Honoré,, 75008, Paris电话:01 ...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国商人来法国投资生活,同时中国人在法国购置物业是常有的情况,但是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大家又了解多少呢?这里我们为中国投资者介绍以下三个大的法律原则。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各自以不同的法律规则处理一定的社会现象,如:结婚、死亡、离婚、破产、契约、遗嘱等等。凡某一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国籍、居住地、财产情况等)时,国际私法规则即体现其用处,以保证最恰当适用于案件的内国法制度的有关规则不与法院地(外国)的规则发生矛盾,以帮助法院找到最适合该案的准据法。例如,中国公民在法国购买物业,不管他们是否居住在法国,公证人在工作中需要从三方面参照法国实行的国际私法规则:- 个人因素问题:自然人的法定行为能力(权力能力,行为能力);- 合约因素问题:合同形式、内容的情况与条件;- 实物因素问题:决定了用于资产的各项法规。一、属人法(人权法)根据法国实行的国际私法,属人法(由其本人和家庭情况组成)根据其本国法令,就是说,若当事人是法国人,那么,他享受合法权力的能力由法国的法律所规定(《民法典》art. 3 al. 3 C. civ)1)身份和法定的能力:公证人在拟定证明文件的过程中,由于法国物业的购买者是中国公民,所以公证工作需要参看中国购房者填写的身份信息表格和附有其身份证复印件的公证书。而中国在法购房者的法定的能力问题,公证工作遵照自然人无限享有法定能力的原则。无法定行为能力例外。但是,也有内国法适用于关于外国人个人身份和法定能力的案件——“Lizardi”案件:法国法律可同样适用外国人,如果外国人的法籍共同契约人的行为“不轻率、不冒失、有信用”。2) 无法定能力:《民法典》第三条第三例(l'article 3 al. 3 du Code civil),规定了适用于法国人,包括居住在外国的法国人的法律。它包括了所有关于增加或限制个人在签订契约的资格、能力(行为能力、权利能力)的法律规定。此外,法国最高法院规定了新的类型的无行为能力——“自然”无法定能力,主要针对有精神障碍的人群。3)附属于内国法(外国人所属国):通常,有关法定的能力的规定是附属于属人法(人权法)的。(《民法典》art. 3 al. ...根据欧盟2009年颁布的2009/50/CE指令,向在欧盟成员国内从事尖端工作的非欧盟成员国公民颁发蓝卡(Carte bleue européenne),以方便高科技人才进出欧盟及定居。法国政府依据该2009年欧盟令,于2011年6月出台了相关的法国移民法。自此,法国政府向满足一定条件的高素质非欧盟成员国公民,颁发欧盟蓝卡。2014年2月28号发表的官方文章指出有资格申请欧盟蓝卡的尖端行业从业者的平均年(毛)收入至少达到35167欧元,而要想要获得蓝卡,其年收入水平需要达到1.5倍此工资参照标准。申请欧盟蓝卡,申请人除年收入要求外,还要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非欧盟成员国公民;申请人须接受至少三年高等教育并获得学位(或是有五年以上等同水平的工作经验);申请人与法国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工作合同,工作合同有效期至少一年。欧盟蓝卡有效期年到期后可更新。同时,蓝卡持有人的家人,即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家庭陪伴”在法国申请家庭居留“Vie privée et familiale”,通过简单的申请程序来法国生活。所有申请需要在申请人进入法国境内后一个月向相关部门递交材料。另外还需要注意欧盟蓝卡的发放在法国有一定数额的限制,但对于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来说是非常好的选择。Pierre Yves Rossignol 律师Granrut律师事务所地址:91, rue du Fbg St Honoré,, 75008, Paris电话:01 53 43 ...中国商人来法国或计划来法国经商,首先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载体以实现在法国的投资计划。但是作为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在注册独立法律实体公司前,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我们可大致归结为以下几点:1. 寻求公共或私人投资(贷款、风险 资本、创新企业互惠投资基金等);2. 确立公司地址,签订商业合同。作 为公司的主要办公地点,一般可以 选择商业租赁或购买不动产;3. 选择企业法律结构的类型(例如 SAS、SARL或SA);4. 拟定并签署公司章程(如果公司拥 有物业,需要有公证人),拟定及签 署章程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地址、 董事、业务定义等);5. 委任公司高管:如,gérant,一般情 况下,相关人获得长期居留身份证 及居住证(“商业活动”或“技术和 专业技能”类);6. 选择公司名称(在法国知识产权学 会(INPI)及商业法院注册处注册, ...众所周知,在法国生活居住一定年限的外国人是有权申请法籍的。但是,递交入籍申请并不会自动获得法籍,此外,法籍的授予作为一项行政决定有时显得相当的主观并有一定的趋向性,很难用标准来解释。外国人想要获得法籍,首先要达到一些基本要求。例如,在法国长期规律生活达到一定年数,很好的法国社会融入程度,无个人犯罪、判刑记录等。由于法籍的审批很大一部分取决于行政部门的主观决定和喜好,所以即便申请人符合以上列举的要求也未必能够获得法籍。所以法籍申请材料并不只有警察局要求提供的那些,一份好的申请还需要提供许多额外的重要材料。在所有需满足的申请法籍要求中,在法国生活居住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这项指标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满足在法国习惯性居住至少5年,同时这期间有一定的个人税务申报。另一方面是看申请人在法国的物质生活、经济情况还有其家庭关系重心是否在法国,如孩子、配偶、父母等等。如申请人长期居住法国,即便有良好的经济物质条件,但其配偶和孩子在法国以外居住,那么就可能拿不到法籍。这是有案例可依的。据2015年南特行政法院的一起法籍申请上诉案,一位外籍申请人1991年到达法国,年仅12岁,也就是说到其申请法籍时他已在法国居住了20年。他在居住年数上符合要求,同时也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社会融入程度相当高。但是,这位外籍人士的配偶和孩子却一直居住在其源自国,当事人每月根据其配偶及孩子的需要向他们汇生活费,他从来未向法国相关部门申请家庭团聚。所以其申请就被内政部直接拒绝了。法籍申请从各地警察局递交后,警察局长会有倾向性的做一定的筛选,推荐一部分至内政部。所以一份准备充分的书面申请材料就成为入法籍的关键。建议有意者在提出申请前咨询或委托相关专业人士。Pierre Yves Rossignol 律师Granrut律师事务所地址:91, rue du Fbg St Honoré,,75008, Paris电话:01 53 43 15 15手机:06 22 17 08 03 ...之前的文章中,我们提到申请法国签证被拒绝,是可以向有关机构进行上诉的。事实上,拒签是一项行政决定,所以拒签后是可以向行政法院进行上诉,交由法院撤销拒签的决定。在向位于南特的行政法院提交上诉前,须先向“反对拒签决定上诉委员会”(CRRV)进行上诉。 “反对拒签决定上诉委员会”的正面决定是有可能被外交部否决的,那么就需要继续上诉到行政法院,非常不便的是整个上诉过程会相当长。 1. 向“反对拒签决定上诉委员会”(CRRV)提出申诉 “反对拒签决定上诉委员会”是根据2000年11月10日的一项法案创立的行政机构,位于南特。“反对拒签决定上诉委员会”隶属于法国外交部,委员会对拒签的上诉进行审核,作出决定。所有的拒签上诉都须经过该委员会,最主要的原因是减轻行政法院的案件处理压力。 如果被拒签人决定上诉,那么就需要注意上诉期限的问题。向“反对拒签决定上诉委员会”的上诉,须在收到拒签决定日两个月内进行。 在上诉期限的计算问题上,保险起见可咨询专业人士。因为一旦超过向“反对拒签决定委员会”上诉的期限,当事人将同时丧失向南特的行政法院上诉的机会。上诉书必须以法文撰写,上诉可由拒签当事人自己或是相关利益人进行,也可委托熟识外国人法的专业人士进行。 委员会对上诉可能做出的决定有:驳回上诉,即上诉失败。通常,申请人会收到委员会的拒绝信,但是如果申请人迟迟收不到委员会的消息,那么两个月后,可视为上诉失败。 另外,委员会同意撤销拒签,即上诉成功。委员会将建议外交部向上诉人发放签证。但是外交部有权不听取委员会的意见,再次拒绝发放签证。 如果在“反对拒签决定委员会”处的上诉无法使申请人获得签证,那么就需要在南特的行政法院上诉。 2.向行政法院进行拒签上诉向行政法院的上诉期限同样为两个月,自前一上诉失败时起。一旦上诉到位于南特的行政法院,将由法官定夺是否撤销拒签决定,并向当事人发放签证。但是,行政法院的审理过程相对而言较长,当事人需要有心理准备。但是,对不少被拒签的当事人,向行政法院的上诉是获得签证唯一和最大的机会。 Pierre Yves Rossignol 律师Granrut律师事务所地址:91, rue du faubourg St Honoré, 75008, Paris电话:01 53 ...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有在法工作或定居的华人致电或邮件我们,询问有关家庭团聚申请(regroupement familial)的相关事宜。很多有意申请家人来法的客人不了解家庭团聚的申请,另外还有不少客人对申请存在误解。我们为大家展开解释一二。 首先,“家庭团聚”是针对在法国居住生活的外国人申请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来法国团聚的申请程序,申请人需要在法国规律生活至少18个月。一旦申请通过,被申请人将获得家庭类型的居留卡VPF。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取得法国籍,若要申请国内的家人来法,这一申请对您是不适用的。 同时,“家庭团聚”的申请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要求,特别是对申请人经济条件和住房面积等方面要求是非常严格。例如,夫妻双方和一个孩子,家庭经济情况全年收入要达到1.5至2倍的SMIC,如果您享受社会补助,抱歉的是这方面收入是不被统计在内的;住房面积则是根据人数而定,法律严格规定人均基本住房面积,目前为人均11平米,申请一旦提交则会有专员上门核实居住人数和房屋总面积,此外对房屋的质量和状况做出一定的评估。这是最基本的解析,在实际申请过程中,移民局还会考虑您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不同或是补充一定的非常规材料。 再者,是多数申请人对家庭团聚申请的误解。实际上,申请家人来法国存在许多类型的申请,多数情况下大家会混淆这些不同类型的申请和取得的居留卡类型。 家人来法将获得的居留卡不仅只局限于家庭类型的居留卡(VPF);同时,家庭(VPF)类型居留卡的发放也不仅只针对家庭团聚申请。 大家常讲的“家庭团聚”申请程序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家人。通常我们需要根据被申请来法的当事人和申请提出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和申请人在法国的具体条件,进行相对应的不同申请程序。 如前面我们提到的,法国(籍)人不适用于“家庭团聚”申请程序:其配偶、父母及子女以“法国人亲属”的名义来法国的申请需要向被申请人居住地的法国大使馆提出申请,根据要求递交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法国驻外领事馆材料要求。被申请人到达法国后获得家庭类型的居留卡(为期1年,可更新),特殊情况除外。 “家庭团聚”的申请程序不适用于申请人的长辈(父母)来法:申请父母来法需要向申请人父母居住地的法国大使馆提出申请,除常见材料外,一封陈述动机和展现邀请人经济能力的邀请信是必不可少的。 最后提醒大家,法国政府对“家庭团聚”和“法国人亲属来法”或是长期探访作出明确的区别和要求,是面向不同部门提交的申请。大家申请家人来法国有多种申请途径,需要综合全面地分析个人条件,以简便申请过程加大成功机率。 Pierre Yves Rossignol 律师Granrut律师事务所地址:91, rue du faubourg St Honoré, 75008, Paris电话:01 53 43 15 15手机:06 22 ...公司所在地不在法国的外国企业可向法国临时派驻员工。这些外国企业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符合《劳动法》中对外派员工的薪酬、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的各项要求。 外派是临时性的,时间根据外派员工的主要任务而定。外派员工在法国期间与雇主保持雇用、薪酬关系。 根据《劳动法》L.1261-1 至L.1263-2和R.1261-1至R. 1264-3,跨国性的员工调遣。假设雇主不在法国,其员工需要在法国完成某项具体工作,这项工作结束后,员工须回到原公司就任原来职位。"跨国性的外派员工"的规定,以下四种涉及雇主的情况: - 提供服务:所提供的服务包括工业、商业、手工业、自由业或农业领域,具体服务内容由提供服务方与接受方所订立的合约规定,包括双方达成共识的费用,所有针对分(承)包的业务的项目。 - 集团内部的人事调动:例如,同一集团的企业间,或是同一公司内不同机构间,非营利目的人事调动,如,出差、进修等。 - 以临时工作为由的雇员派遣:雇员所属的外国公司向法国的用人公司外派其雇员从事临时工作。 - 为本公司完成某项任务:例如,公司所在地不在法国,但在法国有分支机构,该公司可临时派遣员工在法国来完成某项任务。 外国企业将其员工以外派雇员的形式派往法国工作,外国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须在其所属国进行。若提供服务的外国企业在法国有持续、稳定的经营活动,那么该公司和外派员工需遵守法国《劳动法》的各项规定。 此外,根据具体任务,员工外派的期限可以是一天或是数月,但是一定是临时性的。 在法国从事一些职业是受到严格规定的:如,医生、建筑师、出租车司机、注册会计师、保险业等等。所以企业在外派员工的时候,如果涉及以上的职业,企业需要提供申报证明、允许从事该职业证明、以及法国要求的文凭的证明。 外派员工要预先办理那些手续? 预先申报在企业外派员工前,需要向员工外派国家或地区进行预先申报,申报须用法语,以挂号信、传真或电邮的形式。 预先申报的模版(提供服务、集团内部人员调动、为本公司完成某项任务等情况)可在线查询travail-emploi.gouv.fr。 没有进行预先申报的外派,雇主将按照第四类违约(《劳动法》第R.1264-1)接受一定的罚款,即最多750欧(参照《刑法》第L131-13)。 工作许可申请(雇主为非欧盟国)欧盟国以外地区的雇主希望向法国外派员工需要向法国相关部门申请允许在法国工作的临时工作许可。 在员工外派法国临时工作其间,雇主需要遵守法国相关的规定,主要根据《劳动法》第L1262-4条例。 Pierre Yves Rossignol 律师Granrut律师事务所地址:91, rue du faubourg St Honoré, 75008, Paris电话:01 53 ...所有进入法国领土或在法国停留的外国人士需持有效入境或居住签证,符合免签规定的除外。对于中国公民赴法旅游、探亲、学习或经商等等,都需要申请相应类型的长、短期签证。但是,不是所有的签证申请都能获准,拒签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某些类型的签证申请,拒签率相当高。与此同时,对于法国大使馆做出的拒签决定,申请人是有权提出异议并进行申诉的。 对拒签的申诉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也有一定的技巧在内,建议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进行。申诉分行政申诉和司法申诉,分别向法国驻中国的领事部门、向“反对拒签决定委员会”(CRRV)进行申诉;若上诉未果,则需要向南特行政法院进行司法上诉,由行政法官来作出判决。 根据法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国领事部门只对《外国人入境、居留和避难法》(art. L. 211-2 CESEDA) 中规定的特定的签证类别,向申请人告知其长期签证申请被拒签的原因。 同时,根据欧盟法律规定,自2011年4月5日起,根据欧盟签证法典,短期申根签证拒签原因也将告知申请人,并在拒签通知中向申请人说明申诉方式。 根据《外国人入境、居留和避难法》第 L211-2 条例,须向签证申请人明示拒签原因的情况有:- 涉及欧盟或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家公民的家庭成员- 涉及法国公民的配偶、21岁以下子女、长辈或是PACS伴侣- 涉及经法国权威机构核实的被领养的未成年人- 涉及家庭团聚的申请- 涉及已获得法国劳动许可的外国劳工等等。 外国人在申请签证时,须按照法国大使馆或领事部门的要求,提供一定的证明材料。即使申请人严格按照要求递交材料,也有可能被拒签。因为在发放签证的问题上,法国驻外领事部门享有非常大的权限,可根据其主观原因给予拒签的决定。 鉴于签证被拒的相关事宜涉及大量法律规定和外交因素,所以签证申请人在被拒签后,可考虑进行上诉以保障自己的权益。(未完待续) Pierre Yves Rossignol 律师Granrut律师事务所地址:91, rue du faubourg ...签订劳动合同的雇佣双方无论基于个人原因或是公司原因需要终止劳动合同是劳动市场上常见的情况。可由劳资双方的任意一方提出,即由雇主主动提出裁员、解雇员工;或是由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无论劳资双方哪一方主动提出终止合同,在法国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如果雇主有意解雇员工,除员工试用期外,必须给出正式、合理、严肃的理由,同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程序。如果是员工主动辞职,在递交辞职信前要有一定的考量,清楚其中的利害关系。鉴于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对劳资双方存在一定的利益问题,为避免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出现劳资纠纷,最佳的解决办法是在劳资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达成终止劳动合同的协议。首先,由于公司业务原因需要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要求公司负责人通知员工委员会并与当事人协商。个体裁员或集体裁员2到9名员工只可在该协商7天后进行,如果涉及的员工为管理层,那么裁员须在协商15天后进行。如果涉及人数较多的集体裁员,那么雇佣方须向相关部门递交应对大量裁员并确保公司运营的计划书,注明细节。至于由业务原因引起的人员遣散费,根据工龄有一定的差别。工作超过一年的员工,根据其工作年数,每年至少支付其月薪包括奖金的五分之一;工作超过十年的员工,超出10年部分每年获得最少月薪的十五分之二。如果涉及集体裁员,一般情况下根据集体协议而定,通常遣散费高于以上法定最低水平。法国税务和社会保障系统对遣散费给予一定的免征税费的优惠。但是,由于工作减少、工作调动或重组等原因,因拒绝接受修改劳动合同而自愿离职的员工,则被视作解雇。如果公司员工失职、疏忽或是其不当行为,在没有违法的情况下,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公司可以此为由提出解雇。通常在正式解雇前,公司方会事先给当事人警告。解雇生效前的协商中,依法公司须给员工一定的解释机会。雇主必须遵守法律或集体协议中规定的预先通知期限。通常情况下,工龄超过2年以上的员工,公司要提前2个月通知当事人。与此同时,因个人原因被解雇的员工有权获得的遣散费,参照标准与因业务原因终止合同的赔偿金相同,但是如果员工严重失职,企业则有权拒绝支付遣散费。大多数情况下最佳的终止劳动合同的途径则是“经双方同意的劳动合同终止”。本程序只在裁撤冗员或辞职的情况下使用,双方自愿进行该程序。劳资双方同意并达成的协商,才可实现终止劳动合同。具体而言,劳资双方至少应举行一次面谈,协商终止劳动合同双方可接受的相关条件。当事人员工可以在公司里选择一位同事给予协助。最终,劳资双方签署一份书面协议,注明合同终止日期和条件,支付离职员工的款项,等等。劳资双方有15天的过渡期,此期间劳资双方可撤回决定。整个过程相对简单灵活,虽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是需要向法国劳动部门备注。Pierre Yves Rossignol律师/Granrut律师事务所地址:91, rue du faubourg St Honoré, 75008 Paris电话:01 53 43 15 15手机:06 22 17 08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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